光正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524證券簡稱:光正鋼構(002524,股吧)公告編號:2013-030 光正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光正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甲方”)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40號文核準,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8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7.5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6,00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2,227.425萬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3,772.575萬元。該事項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13)第112482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為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司在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烏魯木齊分行”或“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公司連同保薦人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證券”或“丙方”)與廣發銀行烏魯木齊分行于2013年5月3日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46001511010000176,截止2013年4月19日,專戶余額為34,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十八萬噸鋼結構加工基地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張昱、陳代千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之間確定)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甲、乙、丙三方簽署本協議后,應嚴格按協議約定履行。如任何一方違約并造成其它方損失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光正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3年5月3日 |